早睡者联盟:国务院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医药大好机会来了
导读:4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这10部被废止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医药卫生的有4部,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新华社官方发布的新闻中称:
这10部行政法规有的是制定年代较为久远,属于阶段性工作、在实践中已经不再适用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有的是已经被上位法废止或者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有的是已被其他法律规定所取代。
这10部被废止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医药卫生的有4部,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2.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作为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4月2日正式“寿终正寝”。
从第一部中医药行政法规出台到第一部中医药法实施,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持续加温!
此次疫情,更是让中医药这一民族瑰宝大放异彩!
从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的密集发声,就可看出中医药的发展即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此次,国务院废止《中医药条例》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因此,各省中医药条例也在这前后纷纷出台。
2019年11月1日《湖北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1日《四川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
2020年1月1日《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
2020年1月1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拟制定《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2020年2月15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起草工作座谈会。
2020年3月31日,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召开《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起草小组第二次会议。
2020年4月1日《陕西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
2020年6月1日《安徽省中医药条例》将正式施行!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以其独特的特色和优势与现代医药互补,共同承担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潜力还未释放出来,影响着中医药事业的更大发展。
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因素
综合各方资料归纳整理,认为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因素主要有:
1、中医药相对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呈滞后状态
在现代医学新项目和新技术不断涌现的冲击下,中医药的技术和经验继承无法完全得到保障,而创新是必须建立在继承的基础上的。中医药有些新的技术和发现,由于利益方面的因素,在新技术的推广上显的相对的保守。这就导致中医药的新技术不能在更大范围的推广,造成中医药的服务形成了局限。
2、中医药服务不能满足广大患者的服务要求,中医市场逐渐萎缩
由于中医药发展的相对滞后,失去了许多医疗市场。在农村和社区,中医服务的最大提供者是卫生站,但长期以来,中医药作的重点放在了中医院,而卫生站和卫生院的中医工作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实际上是忽略了最主要的中医医疗市场。
3、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使得中医院只能依靠西医发展
由于现有的卫生资源分配的相对不公平,中医药市场的萎缩,使得中医院出现亏损或效益不良。有的中医院为了自身的生存,只有努力发展西医来弥补市场竞争的压力,西医的实力水平高低成了衡量中医院效益的直接指标,没能把“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落到实处。
4、中医药人才资源的后继缺人,中医药长远发展呈现人才“青黄不接”
当前,名老中医的医疗技术和经验在传承上还有许多障碍,如果他们的经验和技术失传,将造成中医药医疗的最大损失,为中医药事业的长期发展将形成最大的障碍。
5、现行法规在民族医药资源的管理、中医药资源的保护和传统医药知识方面存在不足
现行法律对民族医药的管理,往往只是参照管理,没有对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法律中作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等法律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基本没有体现,很难提供有效的保护。
6、中医药资源的保护不够,造成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的障碍
几十年来,对道地药材的过度开发,无序的滥砍滥伐,加上道地产区生境的破坏,致使不少道地药材资源迅速下降,甚至不少道地药材处于濒危状态。随着医疗、保健等方面用药需求量猛增,使道地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中医药这一文化遗产,使其更好的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中医药法》应运而生,力争通过立法来解决上述所提及的问题。
中医药发展建议
对当前《中医药法》涉及的相关问题,在执行层面上,根据各方观点,综合建议如下:
1、 建议明确政府在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方面的职能
应当明确政府在中医药资源配置不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等方面加大投入,建立稳定长久的保障机制,让中医药价格低廉的优势发挥出来。
2、健全鼓励中医药人才发展的政策法规
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3、明确界定中医医疗机构和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内涵和外延
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开展中医药活动为主,限制使用西医诊疗手段,保障中医特色优势发挥,进一步解决中医药人才队伍的发展问题。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可以对其要求放宽,允许中西医自由执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人员,应当允许其采用西医诊疗方法和技术为病人服务。
4、加强县、乡、村及城市社区等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挥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上的主导作用,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在立法中应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并对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的配置原则等作相应规定。
5、完善投入和补偿机制,使中医医疗机构能与西医医院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平等竞争
为保证公立中医医院在医疗服务中体现公益性,改变“以药补医”、“以西补中”的现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中医药财政补偿机制。
6、建立院校教育为主、师承教育为辅的多形式中医药教育体系
院校教育应当控制中医药毕业生的质量;师承教育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一系列师承教育政策,包括师徒人员资格、形式、职称、监督等,逐渐建立完善包括院校教育、师承教育和在职教育等内容的中医药教育体系。
7、加强对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
建立野生中药材资源种质基因库,建立野生中药材保护区和抚育区,支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中药材资源的繁育和替代品研究,实行野生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制度。
8、让民间中医“转正”和开中医诊所更方便
民间中医是中医从业人员中特殊而又不可或缺的群体。他们之中有很多人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民间中医往往是通过师承、家传等方式培养,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
中医药法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除此之外,可尝试更多考核方式和准入机制,让民间中医“转正”和开中医诊所更方便。这对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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